房屋产权存历史争议不影响租赁效力 租期届满拒不腾退需支付占有使用费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某企业与个人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两年,用于餐饮经营,租期届满后房屋需依规返还。租赁期间,承租人将房屋交由其持股的餐饮公司实际经营使用。合同到期前,出租企业书面告知承租人不再续租,要求按期腾房交接,但承租人及实际经营公司拒不搬离、拒绝返还房屋。双方因涉案房屋存在历史产权争议,承租人据此主张出租主体不适格、租赁合同无效,拒付逾期占用费用。出租方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腾退房屋、支付逾期占有使用费并承担维权合理开支。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出租方核心诉求。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房屋存在历史产权争议、无现行有效产权证,不必然导致租赁合同无效,长期实际管控房屋的主体有权主张租赁权益。案涉房屋产权纠纷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出租企业长期实际占有、管控案涉房屋,系案涉房屋实际管控权利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负有法定、约定的腾退返还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腾退构成违约,应当支付逾期占有使用费。同时,财产保全保险费不属于法定维权必要支出,法院不予支持,体现司法裁判严谨性。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