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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争议阶段宣示行为不构成强占 有据可查的无权占有需支付使用费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系亲属关系,原告曾借被告名义购置两套住宅房屋,后经生效判决确认原告为房屋实际权利人并完成产权登记。此前双方因房屋权属产生纠纷并引发诉讼,争议期间,被告张贴权属告示主张房屋权利。原告主张被告及第三人长期非法强占房屋、妨害使用,造成租金、物业、供暖、水电等多项损失,诉请二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查明,仅有被告存在后期房屋装修、实际占用的客观事实,无证据证明第三人参与占用房屋,最终酌情判令被告赔付相应费用,驳回其余诉求。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物权争议诉讼阶段的单方权属宣示行为,不直接认定为非法强占;仅以客观有据的无权占有事实,支持占有使用费赔付。双方产权争议期间,被告张贴告示属于权属争议中的维权宣示行为,主观恶意不强,不能直接认定为侵权侵占。但后续被告擅自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形成实际无权占有、使用状态,侵害了原告合法物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原告无证据证明第三人存在占用、妨害行为,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第三人无需担责。且原告按经营性高额租金主张使用费于法无据,法院结合房屋属性、地段面积酌情核定损失,符合公平原则。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