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1与陆某2、柳某、陆某3、陆某4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借名买房,代持人死亡;在先生效判决已认定全部出资、代持《证明》有效,法院据此确权,判令代持人全体继承人配合过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陆某1夫妇出资购房,因陆某1年龄限制无法办理长期按揭,协商借用儿子陆某5名义贷款。房屋、地下车位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陆某5占97%,陆某1、卿某、陆某2各占1%。2002年陆某5与其前妻顾某出具书面《证明》,确认房屋实际产权归陆某1夫妇所有,仅借用陆某5名义办理贷款。
卿某先去世,经继承公证,卿某名下1%份额由陆某1继承;后陆某5死亡,陆某5名下97%份额被其继承人(现任配偶柳某、子女陆某3、陆某4)主张作为遗产继承。
陆某1起诉,请求确认陆某5名下97%产权份额归自己所有,全体继承人协助过户。柳某、陆某3、陆某4抗辩:出资属于赠与、《证明》系伪造、陆某5留有遗嘱安排房产由陆某4继承。
【律师实务评析】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在先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具有预决效力。同一标的前后多轮诉讼,在先判决已经固定出资事实、代持合意效力,后续案件若无足以推翻的新证据,法院直接采信,举证压力大幅降低。
2. 借名买房名义权利人死亡是重大风险节点。代持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极易以不动产登记外观主张遗产;实际出资人必须凭借书面代持合意、完整资金流水、历次沟通自认证据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
3. 区分“遗产”与“代持标的”: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必然属于遗产;有充分代持证据的,该份额不属于遗产,不受遗嘱约束,继承人无权依据遗嘱主张权利。
4. 证据组合要点:借名原因说明+书面代持文件+完整出资流水+名义产权人多次自认(庭审陈述、录像、公证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
5. 程序要点:确权诉讼应当将名义产权人的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列为共同被告,胜诉后可直接依据判决单方申请过户。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