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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商业网点物业费标准1.05//月。案涉10处商业网点原产权人为刘某江,经执行裁定抵债至吉林银行江南支行,自20201230日起银行取得房屋物权。

吉林银行通过网络平台打包拍卖该抵债资产包,《抵债资产包转让瑕疵声明》明确:标的可能存在物业费等各类欠费,全部由竞买人自行查询并承担。某甲公司参与竞拍并竞得资产包。

某甲公司20226月竞拍成交,202212月办理不动产登记;2024319日将全部网点变更登记至全资子公司名下。案涉部分网点长期由原产权人刘某江非法占用。

物业公司起诉主张:某甲公司承担202111日起至房屋变更登记至其子公司前的物业费。某甲公司抗辩:物业费应从自身办证之日起算;房屋被第三人非法占用,未实际享受物业服务,不应交费。

【律师实务评析】

1. 不良资产拍卖瑕疵声明的约束力。资产包转让公告、瑕疵声明明确历史欠费由竞买人承担,竞买人参与竞价、成交后,法院可认定其自愿承担标的过往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直接向现竞买主体主张。竞买人竞拍前务必核查欠费清单,将历史欠费纳入整体收购成本。

2. 物业费承担节点以物权归属为准,不以实际办证日期为准。本案银行自抵债裁定生效时取得物权,对应的物业费债务随资产包一并转移由竞买人承担;不动产登记仅为对外公示,不能作为物业费起算抗辩理由。

3. 房屋被第三人非法占用,不免除业主物业费缴纳义务。物业服务针对小区公共区域持续提供,不以业主是否实际入户使用为前提;业主遭受他人侵占的损失,应当另行向侵占人主张,不能转嫁物业公司。

4. 产权内部划转不能溯及免除前期欠费。母公司将房产实物出资过户至全资子公司,物权变更之日起由新产权人承担后续物业费;过户之前的欠费仍由原产权主体承担。

5. 风险提示:收购抵债商业资产,应当提前向物业公司调取欠费明细,在竞拍阶段评估成本;成交后尽快清场,及时处理与实际占有人的腾退纠纷。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