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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徐某1、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公房调配单载明受配人,但购房时无户口、未实际居住,不构成94方案同住人;产权人出售房屋不构成侵权,原告诉请驳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曹某系徐某5配偶。凉城路房屋为动迁安置公房,1993年住房调配单列明受配人为徐某6、沈某、徐某5、曹某四人。房屋分配后,曹某户籍始终未迁入该房屋,长期在外自有房屋居住,从未在系争公房实际居住。

1995年沈某依据94方案买下公房产权,登记在沈某个人名下。2016年沈某将房屋出售过户至案外人名下。2023年沈某死亡。曹某主张:其享有房屋四分之一份额,沈某擅自卖房侵害其财产权益,诉请沈某五名子女(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份额对应的房款372500元。

被告抗辩:曹某不享有房屋权利;且相关主张早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继承人亦未继承到遗产。

【律师实务评析】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原始受配人≠94方案项下有权确权的同住人。上海94方案售后公房确权的核心判断时点为**购房当时**,需要同时满足:本处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他处无福利住房。仅有调配单名字,户口不在内、从未实际居住,不能主张共有产权。

2. 公房调配利益具有时效性。调配取得公房居住权益后,权利人长期不迁入、不实际居住,视为放弃对该公房的居住使用权益,后续产权购买、处分不受其约束。

3.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存在前置前提:必须先证明被继承人生前对原告负有合法债务(侵权之债、合同之债等)。基础侵权不成立,不能直接要求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

4. 口头分家/财产分割约定举证风险极高。亲属之间关于房屋份额、身后分割的约定,无书面协议、无见证人、无聊天记录佐证,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5. 诉讼时效风险提示:94方案房屋确权请求权适用20年最长诉讼时效;从购房时点起算,超过最长保护期权利不再受保护。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上海高院94方案售后公房相关审判指导意见(同住人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