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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强、史某荣、史某华与史某望继承纠纷案(宅基地房屋登记在原儿媳第三人名下,无充分权属转移证据,法院在继承案件中直接认定属于父母遗产;结合离婚协议一并处理男方继承所得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史某跃、陈某芝夫妇建造案涉农村宅基地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史某跃名下。二人育有四名子女:史某强、史某荣、史某华、史某望。二被继承人先后死亡,未留有遗嘱。

史某望与韩某涛原系夫妻,二人2022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全部共同财产归韩某涛所有。后韩某涛利用村委会证明、离婚协议等材料,将案涉房屋不动产登记至自己名下。

三名姐姐起诉,请求确认房屋属于父母遗产,四兄妹法定继承。第三人韩某涛抗辩:房屋已登记在本人名下,不属于遗产,应当先提起确权诉讼,不能在继承案件中直接处理。史某望主张离婚协议系受欺骗签署,房屋属于父母遗产。

【律师实务评析】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不动产登记推定效力并非绝对,尤其农村宅基地房屋。登记仅为权利外观;如果取得登记的基础性证据缺失、无合法有效的买卖/赠与/分家协议,法院可以穿透登记外观,审查房屋真实权属,认定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

2. 继承纠纷中可视情况一并审查权属,不强制要求先行另案确权。利害关系人全部参与诉讼、证据完整的前提下,为减轻诉累,法院可直接在继承案件中认定标的是否属于遗产,不机械要求先打确权诉讼。

3. 长期共同生活、对遗产维护修缮,法定继承可酌情多分。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共同生活、对房屋投入修缮,法院有权在均等继承基础上适当调整份额。

4. 离婚协议对内约束力稳定,无欺诈胁迫证据不能随意反悔。离婚协议经民政登记生效,男方事后主张受欺骗签订,但无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其未来继承所得财产约定归女方的条款有效。

5. 风险提示:农村宅基地房屋办理权属转移,必须留存分家单、赠与协议、买卖协议等核心原始文书;仅依靠村委会证明、离婚协议办理登记,极易产生权属争议。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