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王英镇某某山村村民委员会诉阳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行政登记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阳新县人民政府生效林地确权决定书认定:“桑某墩对面垴”山场以阮某颈中间最低点分界,南侧大麦窝库岛约60亩林地所有权归属某某山村。第三人李某军、高某燕夫妻所建房屋坐落于该地块范围内。
2023年10月17日,阳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李某军、高某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核发鄂(2023)阳新县不动产权第0**7号不动产权证。直至2024年3月27日,登记中心才在政府网站发布本次首次登记公告。
某某山村知晓登记情况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撤销不动产权证。被告及第三人抗辩:登记材料齐全、权籍调查前期已公示;原告起诉超期;地块权属存在争议应当中止审理。
【律师实务评析】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房地一体宅基地首次登记“先公告、后登簿”属于强制性法定程序。公告作用是征询利害关系人异议,保障邻地、土地所有权人知情权;登记发证后再公告,公告制度立法目的完全落空,属于可撤销行政行为典型情形。
2. 权籍调查阶段的公示 ≠ 条例细则要求的“登记前公告”。权籍调查公示是前期外业流程,不能替代正式登记环节法定公告,二者程序性质、法律效果不同,登记机关不能以此免责。
3. 村集体针对林地范围内违规办理宅基地登记具备原告资格。林地所有权与宅基地登记存在权属冲突,村集体属于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行政登记诉讼。
4. 诉讼策略提示:针对存在实体权属争议的不动产登记纠纷,优先锁定**程序硬伤**(公告顺序倒置、缺少四邻指界、权属来源材料缺失),程序违法理由清晰、举证难度更低,更容易获得法院支持。
5. 登记机关风险提示: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必须严格遵循登簿前公告流程,完整留存公告载体、公告时长证明;禁止先发证后补公告。
【法条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订)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