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与马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开发商原因无法办理按揭贷款,买受人享有期限利益,法院酌定分期支付剩余房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15日,开发商某公司与马某签订《认购协议书》,约定马某购买案涉商品房,总房款350000元;首付款130000元,剩余220000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由开发商负责办理按揭全部手续。
协议签订后,马某足额支付首付款,开发商提前将房屋交付马某占有使用至今。后因开发商自身原因,按揭贷款长期未能办理成功,剩余房款一直未结清。案涉项目属于无籍房,直至2021年才具备不动产初始登记与办证条件。开发商多次通知马某缴纳余款、配合办理产权,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开发商起诉要求马某一次性付清剩余房款、支付逾期利息、补缴面积差价款及物业维修基金。
马某抗辩:无法办理按揭系开发商责任,开发商无权要求一次性付清余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按揭付款约定赋予买受人期限利益,因出卖人过错导致贷款无法办理,不能直接强制买受人一次性现金结清。购房合同约定余款按揭支付,意味着买受人付款节奏依赖银行贷款;过错在开发商时,法院不宜直接支持开发商一次性付清的诉求,应当平衡双方利益。
2. 买受人长期占有房屋、享受使用收益,付款义务不能免除。期限利益≠无需付款,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法院有权依据公平原则创设合理分期履行方案,化解长期履行僵局。
3. 无籍房历史遗留项目履行周期长,裁判注重利益平衡。本案楼盘多年无法办证,双方长期僵持,法院没有选择解除合同,而是维持交易继续履行,设置梯度付款期限,兼顾开发商回款诉求与买受人资金压力。
4. 面积差异处理遵从合同约定,误差极小,在合理范围内,依约由买受人补足差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法定由业主承担,双方无相反约定,由买受人承担。
5. 未明确逾期付款起算点时,利息自各笔款项到期日起按LPR计算。开发商主张自多年前起算利息未获支持,利息按照法院确定的各期履行期限分别起算。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全面履行、诚信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