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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德与侯某委托合同纠纷案(他人代签代办产权费用欠条,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原告无法证实完成委托事务,诉请驳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孙某德抵账取得小区房屋处置权,侯某父亲以侯某名义向孙某德购房,《合作建房预购销合同》、房款交接均由侯某父亲代为办理。2016年,侯某父亲代侯某出具《说明》,载明欠孙某德无籍房代办产权费用15000元。

后案涉房屋通过长春市无籍房确权政策办理不动产权证,侯某自行向房产委托机构缴纳3499元代办服务费、自行办理确权手续、承担相关税费。孙某德持父亲代签的《说明》起诉侯某,要求支付代办产权费用15000元。

侯某抗辩:案涉《说明》系父亲无权代签,本人不予追认;产权证由本人自行办理,孙某德并未实际履行代办义务。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无权代签、被代理人拒绝追认,书面债权凭证不对被代理人生效。亲属代为签字不等于当然有权代理,不存在授权、不构成表见代理且本人拒绝追认的,债务不能约束本人。实务中代办、欠款类协议,务必要求产权人本人亲笔签署。

2. 委托合同报酬请求权双重举证义务:委托关系有效 完成委托事务。仅有欠条、委托文书远远不够,受托人必须举证实际开展代办工作、完成委托事项;仅宏观层面协调楼栋办证,不能等同于为单个业主履行专属委托。

3. 区分宏观协调针对特定个人的委托代办。孙某德与主管部门沟通楼栋办证问题,属于面向全体业主的协调行为;侯某自行完成全部确权流程、另行向官方机构支付代办费,足以否定孙某德履行个人委托义务。

4. 无籍房确权案件风险提示:依靠政策推进办证,不能主张自然取得报酬;若约定代办确权费用,应当留存持续对接业主、递交材料、代办手续完整证据链。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定义)、第九百二十八条(委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