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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马某、马某远、马某文占有保护纠纷案(不动产权证书为物权证明;他人主张办证违法但未提起行政救济,法院依据登记文书判令排除妨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三被告系叔伯侄亲属。案涉房屋长期由王某爷爷居住,爷爷20248月去世后,三被告占用房屋、堆放杂物,阻拦王某进入房屋、实施装修。经村委会、派出所调解未果,王某提起占有保护纠纷诉讼。

王某举证:唐河县自然资源局202218日核发不动产权证,案涉房屋登记为王某单独所有。

三被告抗辩:房屋由王某爷爷出资修建,产权应当归属爷爷;案涉不动产权证取得违法,宅基地权属存在争议,确权登记程序不合规,不能作为确权依据。被告仅提交证人证言,未针对不动产登记提起行政异议、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不动产权证书具有推定物权效力。民事诉讼中,不动产登记推定登记人为合法物权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登记错误,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撤销登记,不能仅在民事案件中直接否定产权证效力。

2. 民事审判无权直接宣告不动产登记违法无效。行政登记行为合法性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民事案件只能依据现存有效的登记文书作出裁判。

3. 排除妨害请求权行使条件清晰:权利人享有物权+存在持续妨害行为。亲属之间因老宅权属产生纠纷,强行占用、阻拦产权人使用房屋,构成典型妨害物权行为。

4. 历史出资、建房由来等实体权属争议,不能对抗有效不动产登记。被告若认为房屋实际产权属于祖辈,应当另行通过确权诉讼、继承纠纷途径解决,不能直接占用房屋阻碍登记产权人行使权利。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推定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保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承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