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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院无审批翻建不影响家庭分家协议效力认定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涉案农村宅院登记在家庭长辈名下,系长辈夫妻共有财产,长辈男方去世后,房产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享有继承权益。后续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由家中长子夫妇全额出资翻建宅院房屋,翻建行为仅完成备案,未取得正式审批手续。全体家庭成员自愿签署书面分家协议书,明确案涉宅院及全部房屋归长子夫妇所有,其余家庭成员自愿放弃继承、共有等全部相关权利,同时约定相应补偿及搬离事宜。协议签署后各方因效力产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案涉分家协议合法有效。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房屋翻建手续瑕疵不影响家庭分家协议的民事效力。案涉分家协议由全部家庭成员自愿签署,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符合有效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房屋翻建未完成合规审批,仅涉及行政合规问题,不影响家庭成员内部民事财产处分协议的法律效力,法院可依法确认协议有效,同时保留行政机关后续处置权限,清晰区分民事效力与行政监管边界。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处分合同,未办理物权登记、未完成行政审批的,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民事法律效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无相反证据可推翻的,应采信合法有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