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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法有效但逾期维权 诉讼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债务人企业与原债权人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约定以多套房产抵偿千万债务。后续原债权人将案涉全部债权转让给两名受让方,且依法公证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合法生效。债务人履约交付大部分房产,剩余三套房产因开发商原因无法交付过户。债权受让方早已知晓房屋无法交付的事实,仅通过信访途径反映问题,未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诉讼、催告等有效方式主张权利,时隔多年才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交付房屋、赔付市场差价及租金损失,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届满提出抗辩。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债权转让有效不代表诉求必然受保护,民事权利行使受诉讼时效约束。案涉以房抵债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让方依法取得债权人主体资格。但民事权利需及时行使,受让方在知晓权利受损后,长期未通过有效司法、催告方式维权,信访行为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其起诉时间远超三年法定诉讼时效,且无时效中止、中断事由,依法丧失胜诉权。同时以房抵债未完成交付,受让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主张租金损失亦无法律依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实体债权依然存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可以转让债权,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新债权人主张。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及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但若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交易秩序的可适用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