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调解协议与事后书面约定兼具效力 回迁房依约确权过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当事人原为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家庭宅院拆迁,母子二人及男方家庭成员均属于合法拆迁安置对象,依法享有对应回迁安置权益。双方离婚后,曾因分家析产产生纠纷,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确认涉案回迁房屋由母子二人居住使用,并约定待具备办证条件时过户至二人名下。后续双方又签订书面协议,再次明确房屋归母子二人共有,约定了补偿款项及过户配合义务。房屋现已具备产权登记条件,男方家庭成员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母子二人遂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权属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法院生效调解笔录约定与当事人事后书面协议,均具有合法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恪守诚信履行附随义务。案涉房产处置约定,系全体家庭成员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合法有效。此前调解文书虽仅确认居住使用权,但各方已明确附条件过户合意,后续书面协议进一步固化产权归属与配合义务。现过户条件成就,全体家庭成员及产权登记第三人均负有协助过户的法定及约定义务,拒不配合构成违约,法院依法支持确权过户诉求。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协助、配合等附随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当事人有权要求义务人配合完成物权登记。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