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二手交易违约 法院依法调整违约金并判令继续履行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出卖人通过拆迁安置取得涉案回迁房屋,后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安置房转让给买受人,合同明确约定房屋总价、付款方式、入住过户协助义务、逾期交房违约金及逾期未入住的租房补贴补偿条款。买受人已全额付清购房款项,同时各方与开发企业签订产权变更承诺书,约定待完成结算手续后为买受人办理入住及产权登记。房屋具备入住条件后,出卖人反悔拒不配合办理入住手续,亦未按约支付租房补贴。买受人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配合交房过户、支付租房补贴及高额逾期违约金。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合法成立的安置房二手房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法院可结合实际损失酌情调减过高违约金。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约。买受人已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出卖人拒不配合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应当依约支付约定租房补偿。同时,违约金以弥补实际损失为核心功能,在守约方已获足额租房补贴弥补损失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每日高额违约金明显过高,法院依法酌情调低违约金数额,兼顾守约方损失填补与违约方公平负担,实现利益平衡。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协助、配合等附随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约定违约违约金,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调减。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变更经登记生效,开发企业在房屋具备登记条件时,负有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