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联名购房、内部权属约定优先 可单方确权过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共同与房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联名购置涉案房屋。购房前后,双方自愿签署书面权属约定,明确房屋全部购房资金由女方独自承担,房屋产权归女方个人所有,与男方无关。后续房屋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及剩余尾款均由女方独立支付、结清,房屋亦由女方长期居住使用。此前生效判决已判令房企与男方协助将房屋登记至二人名下,执行中因男方份额确认问题受阻,女方另行起诉确权,要求男方配合将房屋完整过户至其个人名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恋爱期间联名购房的内外效力区分规则。不动产联名登记仅具有对外公示效力,情侣双方内部房屋权属,应以真实出资情况与书面合意约定为准。案涉权属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拘束力。结合女方全额出资、独立还贷、长期占有使用房屋的完整事实,足以证实房屋实际权益归女方独有。男方未实际出资、不享有房屋实质权益,负有配合变更登记、涤除自身名义的合同附随义务。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等附随义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