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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属家庭共有财产 未析产不阻却法院冻结执行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与三名家庭成员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经生效判决确认该三名家庭成员需承担还款责任。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冻结了案外人家中账户内的拆迁补偿款项。该笔拆迁款系农村宅基地腾退所得,属于包含被执行人在内的多名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案外人以自身系拆迁被安置人、财产未分家析产、无法确定被执行人份额为由,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解除账户冻结、暂缓款项发放。法院认定共有财产未分割不影响司法冻结措施,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家庭共有拆迁财产的执行裁判规则。法律赋予法院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依法查封、冻结的权力,无需以先行析产为前置条件。案外人作为共有权人可通过析产诉讼划分各自财产份额,该权利救济途径完备,但不能以此对抗法院合法执行行为。未析产仅影响最终款项分配,不阻却保全、冻结措施。案外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其异议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冻结行为合法有效。

【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可通过协议分割、提起析产诉讼等方式确定份额,不得直接对抗司法冻结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家庭拆迁补偿款属于全体被安置人员共同共有,包含被执行人合法财产份额。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审理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