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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签订分家析产协议合法有效 拆迁利益与股权依约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涉案老宅为祖辈夫妻婚内共有财产,由晚辈子女全额出资翻建。全体家庭成员自愿签订分家析产协议,明确老宅房屋归属、拆迁利益分配、老人赡养及遗产继承事宜,约定部分房屋及对应拆迁利益归被告所有,其余全部拆迁权益、祖辈遗产由原告方享有,被告需无条件配合过户。后老宅拆迁置换三套安置房,祖辈长辈去世未留遗嘱。原告方已实际居住房屋,因产权登记事宜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三套房屋权属、办理过户,并确认祖辈名下公司股权由原告继承。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合法有效的家庭分家析产协议对全体家庭成员具有约束力。案涉协议系全体家庭成员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部分家属代签行为事后已获权利人追认,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应严格依约履行权利义务,被告已取得自身对应拆迁利益,理应配合其余家庭成员办理房屋过户。同时,其余继承人自愿放弃股权继承权利,属于合法的民事权利处分行为,法院应予认可。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合规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本案分家析产协议符合有效民事法律行为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配合等附随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合法的财产权益可依法继承。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