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垫付资金形成合意债务 约定利率超限依法调减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购房者早年与房企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足额支付购房款并收房入住,房企却私自将涉案房屋抵押,导致房屋被法院强制执行拍卖。购房者为保全房屋产权,通过第三方公司垫付高额竞拍款购回房屋。事后购房者与房企、房企法定代表人及第三方公司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明确该笔竞拍款为房企与法定代表人的共同债务,约定按LPR四倍支付利息、承担律师费等维权费用。因二债务人未按期清偿债务,购房者诉至法院主张还款付息及维权费用。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合意债务合法有效,超高利息可依法司法调减。各方自愿签订的债权债务确认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共同债务、利息、律师费承担的约定合法有效,债务人应当依约履行。同时,法律对资金占用利息设置司法保护上限,当事人约定利率超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的部分无效。法院依据债务人调减申请,依法调低利息标准,既保障债权人合法损失,又规制超高利息,平衡双方权益。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利息等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案涉利息具有违约金性质,超限部分可依法调减。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