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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为子女翻建婚前房屋,离婚时出资性质认定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张某婚前继承父母遗留的一处农村住宅。婚后,因房屋老旧无法居住,张某父母出资40余万元对房屋进行整体翻建,并明确表示希望改善子女居住条件。翻建完成后,夫妻二人共同入住,但父母未与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也未约定出资返还。

数年后,张某与妻子刘某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刘某主张,翻建后的房屋价值明显增加,其中包含婚后形成的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张某则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且翻建费用全部由其父母承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张某婚前个人财产,房屋所有权并未因婚姻关系发生改变。张某父母在婚后出资翻建房屋,结合双方家庭关系及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属于借款,应认定为对张某个人的赠与。房屋翻建虽提升了房屋价值,但未改变房屋产权归属。刘某关于分割房屋产权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如其能够证明婚后对房屋装修、维护等存在共同投入,可依法就相应价值另行主张补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判断父母出资性质,应重点审查出资时间、真实意思表示及是否存在借款约定。父母出资翻建子女婚前房屋,并不当然形成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房屋因翻建、装修产生增值,并不意味着房屋产权性质发生变化。只有婚后共同投入形成可以独立评价的财产利益时,另一方才有权依法主张相应补偿。

3.家庭成员之间涉及较大金额出资时,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属于借款、赠与还是共同投资,以减少婚姻关系变化后产生争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