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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错误登记至家庭成员名下,真实权利人请求更正登记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夫妇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办理产权登记时,因开发企业工作人员录入信息错误,加之陈某长期在外工作,最终不动产权证登记在其成年儿子陈甲名下。购房款、贷款均由陈某夫妇实际支付,房屋亦一直由夫妻二人居住使用,陈甲从未实际占有或管理涉案房屋。

数年后,陈甲因个人债务问题,债权人申请查封涉案房屋。陈某夫妇得知后,认为房屋产权登记存在错误,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自己系房屋真实权利人,并判令办理更正登记。陈甲辩称,不动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名下,依法应推定其享有房屋所有权;父母长期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赠与已经完成。

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但登记内容并非绝对不可推翻。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登记原因错误,且不存在真实赠与意思表示的,可以依法请求更正登记。本案中,购房合同、付款凭证、银行贷款记录及长期实际占有使用情况均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房屋实际由陈某夫妇购买,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赠与行为。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归陈某夫妇所有,并依法办理更正登记。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不动产登记依法具有公示效力,但并不意味着登记内容绝对正确。当登记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时,真实权利人有权依法提起确权及更正登记之诉,但负有较高的举证责任。

2.家庭成员之间因亲属关系代持房屋、登记错误或借名登记等情形较为常见。人民法院通常会综合审查购房资金来源、贷款偿还情况、房屋实际占有使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而不会仅依据产权登记作出判断。

3.为避免类似纠纷,购房人在办理产权登记后,应及时核对登记信息。如发现登记主体、面积、权利性质等存在错误,应尽快申请更正登记,避免因登记瑕疵影响后续处分、继承或执行程序。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