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庭成员拆迁利益分层析产、遗留遗产暂不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某村农户家庭院落因征地拆迁,以户主名义签订系列拆迁安置协议,对应六套安置房及大额拆迁补偿款项,共计十名家庭成员被纳入安置范围。家庭成员此前签订分家协议,对院落房屋权属进行划分,部分家庭成员另有生效司法文书确认的房屋权属。拆迁后,部分家庭成员离世,各方就安置房权益、各类拆迁补偿款、周转费分配及逝者遗产继承产生重大争议。原告起诉要求整体析产并分割遗产,被告一方提起反诉,主张原告安置房购房款由其垫付、应予返还。法院依法认定分家协议有效,分层确权全部拆迁利益,对尚不具备分割条件的遗产暂不处理,同时驳回被告反诉。
【律师评议】
本案属于典型的多主体、多层次农村拆迁分家析产纠纷,裁判规则具有极强的家事审判参考价值。第一,家庭成员自愿签署的分家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签字家庭成员未推翻协议实际履行事实的,法院依法认定协议合法有效,作为拆迁利益分割核心依据。第二,拆迁利益区分房屋物权补偿、宅基地补偿、人口安置补偿、周转费用等类别,法院结合房屋建设、分家确权、安置人口身份、生效在先判决,逐一对安置房完整权益、分项补偿款精准确权至各家庭成员。第三,针对已故被安置人的拆迁遗产,因涉案安置房整体权属尚未完全落地、部分房屋未交付,分割条件不成就,法院秉持审慎原则暂不分割,指引当事人另行处理。第四,购房款垫付争议与本案分家析产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反诉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案主张,厘清诉讼边界、避免诉请混同。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