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自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举证不足高额预期损失不予支持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上世纪九十年代,某集体企业在自有集体土地上自建二层房屋并出售给个人购房者,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购房者足额支付购房及办证相关费用,长期占有使用房屋并自行装修。后因区域整治改造,企业以房屋无合法建设审批手续为由诉请确认买卖无效,经两级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合同无效,判令企业退还全部购房款、购房者腾退房屋。购房者另行起诉,主张基于房屋升值产生的高额购房信赖利益损失。因涉案房屋无权属、审批资料,司法评估无法推进,购房者举证不足,法院驳回其全部诉求。
【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了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损失赔偿举证规则与责任划分标准。第一,涉案房屋无合法建设、规划审批手续,买卖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系双方共同过错导致,卖方违规售房、买方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均需自行承担相应风险。第二,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范围仅限真实、可举证的实际信赖利益损失,不支持无依据的房屋升值预期利益。原告主张的高额损失仅为单方估算,无评估报告、拆迁补偿依据佐证,依法不能成立。第三,集体所有制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上级总公司与涉案交易无合同关系,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卖方已全额退还购房款,已对原告直接损失予以填补。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