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出资翻建亲属名下宅基地房屋,合意分割取得房屋使用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涉案乡村宅院早年经法院继承判决确认归母亲及两名子女按份所有,宅院合法合规,无权属登记瑕疵。2018年,经母亲同意,原告单方全额出资对案涉宅院老旧房屋进行整体翻建,建成二层楼房共10间。为明确房屋权属、避免后续家庭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案涉翻建房屋归其占有使用。庭审中,母亲完全同意原告诉求,另一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举证主张房屋权利。法院结合出资事实、村委证明及共有人合意,依法确认案涉房屋由原告占有使用。
【律师评议】
本案系“宅基地房屋出资翻建、家庭共有财产合意分割”的典型家事案例。其一,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权属相互区分,案涉宅院归家庭成员共有,原告全额出资翻建房屋,依法对新建房屋享有财产权益。其二,部分共有人当庭一致同意权属分割方案,系合法有效的意思自治行为,法院依法予以尊重。其三,利害关系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且未举证证明自身享有房屋份额,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实体权利,需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其四,本案判决仅确认房屋占有使用权,不干涉行政机关对房屋、宅基地的性质认定与权属登记,兼顾民事裁判与行政职权边界。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