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家庭共有认定及遗嘱继承效力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某家庭老宅拆迁后取得四套定向安置房屋,拆迁权益核定依据在册户籍及实际居住全体家庭成员。部分安置房屋已通过诉讼确权分配至各家庭成员名下,仅剩案涉一套房屋登记于家中老母亲名下。老母亲生前订立多份内容一致的遗嘱,明确其名下房产份额由单一子女继承。老母亲之女儿去世后,其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提起诉讼,主张分割案涉房屋份额。法院结合拆迁安置政策、生效裁判先例,认定案涉房屋为老母亲与已故女儿各占50%份额,已故女儿份额由其子女继承,老母亲自有份额依有效遗嘱归指定子女继承。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在于“拆迁安置房权属认定规则与遗嘱效力优先适用”。第一,拆迁安置房不以登记名义唯一确权,需结合拆迁安置人口、政策、历史居住、家庭分配整体情况综合认定,登记在一人名下不当然属于个人独有财产。第二,家庭拆迁利益整体平衡分配原则,其余三套安置房已全部分配给其他家庭成员,剩余案涉房屋依法由未获安置的母女二人共有,各享有50%份额。第三,多份内容一致、能够相互印证的遗嘱合法有效,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前提下,应当严格遵照遗嘱执行,尊重被继承人真实处分意愿。第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继承权依法受保护,但不得突破有效遗嘱的处分效力。第五,继承人存在争议的家暴、虐待相关事实,无充分证据达到剥夺继承权法定标准,不影响本案继承分割。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