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在被告父亲名下宅基地共同出资建造房屋,双方离婚诉讼中因房屋可能涉及案外人权益未予分割。离婚后原告起诉分割该房产,主张建房大部分资金由自己筹措,同时要求分割房屋出租收益。双方一致确认建房总成本,均不申请价值评估。法院认定案涉地上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综合出资情况、宅基地户籍归属、照顾女方原则,判令房屋归被告所有,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房屋存在出租事实,对租金诉求不予支持。同时释明,若建房行为损害宅基地使用权人权益,相关权利人可另行主张赔偿。
【律师评议】
1.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权属相互区分。宅基地登记在一方父亲名下,不直接否定夫妻婚内出资建造房屋的共有属性,法院可单独处理地上建筑物分割;如建房侵害第三方权益,第三方可另行主张损失。
2.离婚诉讼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可另行起诉分割。离婚判决仅处理部分财产,对因涉及案外人暂未分割的房产,当事人有权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3.房屋分割优先结合宅基地使用现状处置。农村自建房不宜物理拆分时,法院通常结合户籍、实际居住条件判归一方取得房屋,再由取得房屋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
4.主张租金收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主张分割房屋租金,不能仅作口头陈述,应当提交租赁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