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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与被告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宅院南北相邻,原告居南侧。原告主张自家北院墙外侧存在 70 公分滴水区域,被告修建院墙占用该范围,诉请判令被告拆除侵占墙体。被告抗辩墙体修建于自身宅基地确权界线内,原告所称滴水无权属登记依据,且墙体修建年代久远、预留排水孔,未形成实质妨害。法院核查原告宅基地权属附图,并未标注北侧存在滴水用地,案涉散水亦未纳入确权范围;被告院墙建造已久,设有排水设施,未对原告房屋造成实质性影响,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1.宅基地权属以权属证书登记范围为准。民间习惯所称滴水、散水区域,若无宅基地使用权证、确权档案予以记载,不能直接认定属于权利人合法宅基地范围。

2.相邻妨害认定需满足法定要件。主张排除妨害,应当证明对方建筑物超出权属边界,或者对己方房屋安全、排水、通行产生持续性实质性妨害。

3.长期存续的构筑物应结合历史现状综合考量。相邻院墙建成多年,长期稳定存续且配套排水措施的,在无明确权属界线冲突证据情况下,不宜轻易判令拆除。

4.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负担原则。原告主张被告越界占地、构成妨害,应当提交充分确权资料、界址勘测证据,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