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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与被告乙、丙、丁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签订《村民房屋买卖协议》,原告出资 16 万元向被告购买村内自建房屋,房款付清、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后该自建房屋因未办理建设规划审批手续,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予以拆除。原告诉请解除合同,要求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资金利息。被告主张案涉房屋属于违建,买卖合同自始无效。法院认定,买卖标的物无合法规划审批手续,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判令被告返还全部购房款,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律师评议】

1.未取得规划许可的自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建造应当依法取得规划审批,违法建设的房屋不属于合法流通标的物,即便交易双方属于同村村民,针对违建房屋订立的买卖合同依然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无效。

2.合同解除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之上。若合同被认定无效,则不存在解除合同的前提,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3.合同无效适用双向返还、过错分担规则。出卖人违法建造并出售房屋,负有主要过错;买受人购房前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明知房屋手续不全仍然购买,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4.占有使用收益可用于平衡损失。买受人长期占有、使用甚至出租案涉房屋获取收益,法院在损失认定时会综合考量该情节,对于利息等额外损失请求可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