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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与被告乙、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系被继承人之女,被告乙为被继承人配偶,被告丙系被继承人父亲。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共同修建村内宅院三排房屋,未订立遗嘱,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父亲出具书面声明自愿放弃继承。原告起诉请求分割母亲在院落中对应的房屋份额。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先析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剩余部分作为遗产由原告与被告乙均等继承,支持原告相应房屋分割请求;同时明确,继承判决不能直接作为房屋确权、拆迁补偿依据。

【律师评议】

1.夫妻共有房屋继承应当先析产再继承。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建设的农村宅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前,需要分出配偶享有的一半财产,余下部分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

2.书面放弃继承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继承人在继承启动后、遗产分割前,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继承权,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放弃行为合法有效,不再参与遗产分配。

3.无遗嘱情形适用法定继承均分规则。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无特殊情形,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均等。

4.继承判决与不动产确权相互独立。法院在继承案件中对房屋份额作出划分,仅解决民事继承权利纠纷,不能替代行政机关开展宅基地、房屋合法性认定,不作为拆迁补偿依据。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