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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与被告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同村村民乙与甲父亲签署书面房屋买卖契约,乙将村内宅院出售给甲父,房款结清、房屋完成交付,后甲父对房屋进行翻建。甲父通过分家单形式,将案涉宅院分配给原告甲,甲长期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甲、甲父、乙均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甲起诉请求确认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被告以户口未迁出、存在口头 卖房不卖门牌号” 约定进行抗辩。法院认定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分家安排有效,户口问题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影响物权归属转移,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1.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可合法有效。农村房屋连同宅基地使用权,仅允许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流转;买受人具备本村村民身份,买卖契约系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

2.分家单具备家庭财产分割效力。家庭成员协商一致订立、经村委会见证的分家单,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前提下,属于有效民事约定,可发生财产权属转移效果。

3.户口挂靠不能对抗房屋买卖与权属约定。户口迁移属于公安行政管理事项,当事人不能以户口未迁出为由,否定已经履行完毕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无权主张房屋权利。

4.合同履行完毕后不得随意反悔。买卖双方早已完成房款交付、房屋交付、长期占有使用,交易多年稳定存续,出卖人事后反悔缺乏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使用权。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