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他人长期占有,能否取得所有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2001年,周某因长期在外经商,将名下一套老旧住宅交由邻居郭某代为看管。此后二十余年间,周某一直未实际居住该房屋,也未办理出租手续。郭某则持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并自行承担房屋维修、水电缴费等费用,还对房屋进行了翻建和装修。
2025年,周某返乡后要求郭某返还房屋。郭某认为,其已经连续、公开占有房屋二十余年,且长期对房屋进行管理、维修,应当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即使不能取得所有权,周某也应补偿其全部翻建及装修费用。双方协商未果,周某诉至法院,请求郭某腾退房屋并返还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确立不动产取得时效制度,仅因长期占有他人房屋,并不能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依法办理登记。郭某虽长期实际占有房屋,但其占有系基于周某最初交付保管形成,并非依法取得所有权,也未办理产权登记,因此无权据此主张取得房屋所有权。对于郭某主张的翻建、维修费用,法院结合双方形成占有关系的原因、维修是否属于必要支出、是否客观增加房屋价值等因素,依法判令周某对合理且能够证明的必要费用予以适当补偿,并判令郭某腾退房屋。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我国《民法典》并未规定不动产取得时效制度。实践中,长期占有、管理、维修房屋,并不会当然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权属仍应依据法律规定及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认定。
2.长期占有人为维持房屋正常使用而支出的合理维修费用,或者客观增加房屋价值的必要投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主张相应补偿,但补偿范围应结合实际支出、增值情况及双方过错综合确定。
3.房屋所有权人长期外出期间,应妥善保管产权证书,必要时与代管人签订书面保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因长期占有引发返还房屋及费用补偿纠纷。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