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宋某甲与陈某甲排除妨害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2005 年,原告亲属通过契约受让案涉农村房屋及宅基地并长期居住使用。2023 年房屋因冰雹损毁,原告依法向政府部门申请危房重建,取得合法有效的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范围、四至界限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 施工过程中,被告多次前往施工现场阻挠、干扰施工,导致原告建房停工。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妨害、赔偿停工损失 1100 元。被告抗辩原告施工侵占其土地、系原告侵权在先。 法院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阻挠原告合法建房施工的行为;驳回原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合法审批的建房施工权受物权保护,他人不得非法阻挠 原告已取得行政审批手续,在法定红线范围内建房属于合法行使宅基地使用权、建设权,物权状态合法、公示有效。任何个人无权以私力阻拦、干扰合法施工,否则构成妨害物权。

土地权属争议属于行政处理范围,民事案件不审查行政审批效力 被告主张原告建房超范围、侵占其土地,实质是对宅基地审批四至、权属范围存在争议,属于行政确权范畴,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不能作为阻挠施工的合法抗辩理由。

妨害行为具有反复危险性,法院可直接判令停止侵害 即便庭审时暂时未发生侵权行为,因被告阻挠行为具有反复性、持续性,为防止后续再次侵权,法院依法支持预防性排除妨害、停止侵害请求。

财产损失需充分举证,举证不能自行承担败诉后果 原告主张误工费、机械闲置费等损失,但提交的付款凭证、时间节点与侵权事实无法对应,证据链不完整,无法证明损失与被告妨害存在因果关系,故赔偿诉求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 236 条(排除妨害请求权)、第 362 条(宅基地使用权合法权益)、第 1117 条(停止侵害、消除危险侵权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 67 条、民诉法解释第 90 条(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