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甲与范某甲、郑某乙等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系争房屋原由原告郑某甲、被告郑某丁、被继承人范某丙三人共同共有,各占 1/3 份额。被继承人范某丙去世,无遗嘱、无配偶、父母早逝,遗产由其五名子女(本案五被告)法定继承、均等分割。 原告因与被告家庭关系疏远、丧失共有基础,起诉要求五被告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彻底分割房屋。五被告抗辩:涉案房屋为老人唯一住房、无力支付大额折价款、不同意变现分割,仅同意确权份额、维持共有状态。 法院最终不支持折价分割、不支持支付折价款,直接判决各方按法定继承比例确权按份共有,明确各方精确产权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无遗嘱一律法定继承,同一顺位继承份额均等 被继承人未立遗嘱,遗产严格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五名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对逝者名下 1/3 房产份额均等平分。
共有房产分割优先 “确权”,不强制折价、变价 家庭成员对房屋分割方式无法达成一致、继承方无经济能力支付折价款、且房屋为老人居住刚需住房时,法院司法惯例优先判决按份确权,而非强制拍卖、折价补偿,兼顾物权稳定与居住权益。
共有基础丧失≠必须折价分割 原告虽因家庭关系变化丧失共有基础、有权主张分割,但分割方式包含确权共有、折价、变卖多种方式。在对方坚决不同意变现、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法院优先采用最无争议的确权分割方式。
继承后份额精准转化规则 原三人各 1/3 产权,逝者 1/3 由五子女均分(每人各 1/15),最终确权结果:原告保留原始 1/3、被告郑某丁叠加继承份额合计 2/5,其余四被告各持 1/15,法院判决份额计算精准、符合继承公式。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 234 条(物权确认请求权)、第 1122 条(遗产范围)、第 1123 条(遗嘱优先、法定继承兜底)、第 1127 条(法定继承顺位)、第 1130 条(同一顺位继承份额均等); 《民事诉讼法》第 67 条(举证责任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