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某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购买开发商商品房,交付后入户门存在凹陷、歪斜、漏风等质量缺陷,多次报修未彻底解决。开发商工作人员孙某代表公司与张某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赔付 1750 元,内部审批流程全部走完,但公司以负责人离职、资金未拨付为由拒付。住建部门两份信访意见书均查实该赔偿约定属实,曾提议以赔偿款抵扣物业费但未能落实。张某起诉索要赔偿款并自 2023 年 6 月起计付利息;开发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法院支持 1750 元赔偿本金,因无明确付款期限,利息仅自立案当日起按 LPR 计算,驳回早年起算利息的诉求。本案适用小额诉讼,一审终审。
【律师评析】
公司员工处理房屋质量赔偿属于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内部人事变动、人员离职不能对抗对外达成的有效赔偿约定。
住建部门出具的信访处理意见书属于公文书证,可佐证赔偿协议真实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
合同未约定赔偿款给付时间,债权人可随时主张,但逾期资金占用利息从起诉主张债权之日起算,不支持自行主张的早年起算时间。
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自行承担不利裁判后果;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
【法律依据】
《民法典》170、465、509、511、577、579 条;《民事诉讼法》147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