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与聂某物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聂某将自有三层楼房一楼出售给邹某,签订购房协议约定可办证时配合办理、土地权益按份共有;后聂某签署补充协议,同意邹某将一楼转卖给李某甲(高某前夫)。李某甲自邹某处购得房屋,与高某共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二人离婚,经全体家庭成员协商,房屋确权归高某一人所有。因整栋房屋土地使用权统一登记在聂某名下,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原土地权利人聂某配合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聂某拒绝配合。其抗辩理由:房屋为单位集资房、土地存在政策限制无法办证;与高某无直接合同关系,受合同相对性约束;客观无履行能力。法院判令聂某限期配合办理不动产权证,全部办证费用由高某自行承担。
【律师评析】
房地一体处分规则:房屋转让时,房屋占用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让,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即对应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原土地登记人负有配合分户登记的法定义务,不受合同相对性限制。
后手买受人可直接主张协助办证:聂某书面同意案涉房屋连环转让,且房地一体是物权法定规则,并非单纯合同权利,高某作为现物权权利人有权直接起诉原始土地登记人配合过户。
聂某主张土地政策、集资房限制无法办证无充分证据支撑,且其本人持有完整土地证,具备配合分户登记的客观条件,抗辩不成立。
办证相关费用双方无争议由买方高某承担,法院予以确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 357 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