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甲诉吴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第三人徐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吴某庚、刘某甲夫妻育有多名子女,原被告为长子吴某甲、次子吴某乙,二老先后离世,无遗嘱。吴某甲起诉要求分割两套拆迁安置房、多笔各类补偿款、父母银行存款、储藏室及归还欠款。案涉老宅早年由吴某乙出售给外甥徐某,吴某庚生前配合确权,拆迁安置协议直接由徐某签订,安置房一直由徐某居住;板栗园补偿、父母银行卡存款已在前案(2023)鲁 1121 民初 3323 号处理完毕;公墓搬迁款、老年房装修补偿款均系被继承人生前支取、处分完毕;原告无法举证多笔房屋补偿款归父母所有。第三人徐某经传唤未到庭。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遗产认定标准:遗产仅为被继承人死亡时仍合法持有的财产。案涉老宅早在吴某庚去世前已完成买卖、确权、拆迁安置,权益归徐某,不属于遗产,对应的安置房、房租、储藏室均不可分割。
生前处分的财产不再作为遗产:公墓搬迁补偿、老年房装修补偿款支取于父母在世期间,长期无异议,视为生前自行处置,死亡时无剩余,不予分割。
一事不再理:板栗园征地补偿、父母银行卡存款相关争议已有生效判决处理,本案不再重复审查。
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主张多笔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父母遗产,但无产权、权属证据佐证,诉求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另案处理:原告主张的 10000 元欠款属于独立债权债务,与继承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
【法律法规】
《民法典》1121、1122、1123、1127 条;《民事诉讼法》67、147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