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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某故意伤害刑事判决书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游某因不满村委会未处理自身土地、房屋确权、户籍相关诉求,蓄意报复村主任卢某。2026 年 月 10 日携带弓箭至村委会,使用弓箭射伤卢某(腹部)、村书记敖某(左臂、腹部);敖某外出报警后,游某追至公路用箭多次捅刺卢某头、胸、腹多处。经法医鉴定:卢某轻伤一级,敖某轻微伤。游某当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弓 把、箭 15 支。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定罪:游某故意持凶器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量刑情节:坦白(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涉案财物处置:作案工具弓、箭依法没收,由公安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 234 条第 款(故意伤害罪)、第 67 条第 款(坦白)、第 64 条(涉案财物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