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甲与韩某、侯某丙、朱某、侯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侯某丙、朱某夫妇,其子侯某乙与韩某原系夫妻,育有女儿侯某甲、儿子侯某丁。案涉四套回迁安置房为侯某丙户五名安置人(侯某丙、朱某、侯某乙、韩某、侯某甲)共同共有。侯某乙与韩某 2024 年离婚,离婚协议对部分房屋作出约定,但户主侯某丙不予认可。2025 年 11 月,侯某丙、朱某、侯某乙在未通知、未征得共有人韩某同意的情况下,自行签订家庭分配协议,约定将 6 号楼 1 单元 702 室 75㎡安置房归未成年女儿侯某甲单独所有。侯某甲以监护人侯某乙为法定代理人起诉,依据多数共有人同意、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请求直接确认房屋归自己;韩某抗辩案涉房屋五人共同共有,处分共有不动产需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该分配协议剥夺其知情权、处分权,应属无效,主张另案分家析产。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评析】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共同共有财产处分规则:《民法典》301 条区分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处分共同共有不动产,必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不存在 “三分之二多数决” 适用空间,多数共有人私自签订的分割协议对未参与、不追认的共有人韩某无约束力。
所有权确认纠纷不能直接完成分家析产:案涉四套房屋整体属于五人共同共有,各方份额尚未厘清,不能单独直接确认单套房屋归某一共有人,当事人应另行提起分家析产诉讼,综合安置面积、家庭贡献、离婚约定等分割全部共有房产。
未成年人财产保护不能损害其他共有人合法物权:保障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不能以剥夺其他成年共有人法定共有权为代价,不能绕开共同共有处分法定规则片面适用未成年人利益原则。
举证规则:原告仅凭未经全体共有人签字的家庭分配协议主张确权,举证不足,承担败诉后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 299 条、第 301 条;《民事诉讼法》第 67 条;民诉法解释第 9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