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无证自建房所有权确认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何某一家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居住于某村,在原宅基地上自行建造住宅一处。由于历史原因,涉案房屋始终未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及产权登记,但何某一家长期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并持续缴纳相关税费,村集体亦一直认可其居住事实。2025年,当地启动村庄改造项目,征收部门以涉案房屋属于无证建筑为由,不予支付房屋价值补偿,仅给予少量建筑材料补助。
何某认为,涉案房屋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属于历史遗留形成的合法住宅,不应简单认定为违法建筑,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房屋合法权益,并按照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历史形成的无证房屋,应当结合建造年代、形成原因、土地来源、是否符合当时政策及是否长期实际占有使用等因素综合认定,不能仅以未办理产权登记作为否定房屋合法权益的依据。本案中,涉案房屋建造于历史政策调整时期,长期由何某一家稳定居住,村集体及相关部门对此长期未提出异议,也不存在违法抢建、突击建设等情形,应依法作为历史遗留房屋处理。法院判决撤销原补偿决定,责令行政机关重新调查涉案房屋权属情况,并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无证房屋并不等同于违法建筑。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会坚持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审查原则,对历史遗留房屋进行个案认定,而不会简单依据是否办理产权登记作出结论。
2.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负有调查核实房屋形成历史、建设背景及实际使用情况的职责。对于符合历史政策形成的住宅,应依法保障其合法财产权益,不能随意剥夺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
3.房屋权利人应尽可能保存建房审批材料、村集体证明、历史照片、水电缴费记录及长期居住证明等证据。这些材料能够较为客观地反映房屋形成过程,对于确认房屋合法性及维护征收补偿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组织、个人的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