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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某秋与梁某强、梁某新、梁某汉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三方签订宅基地房屋转让合同,原告支付 3 万元定金,三被告各分得 1 万。房屋无完整权属登记,确权公示异议未过户,梁某汉已退还 1 万,原告起诉解除合同、返还剩余 2 万定金。法院认定案涉房屋未完成确权办证,转让合同无效,判令剩余两名被告返还 2 万元。 

律师评析】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涉案宅基地房屋无合法权属证明,转让合同无效,无需解除;

2. 合同无效,收取的定金应当全额返还;

3. 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法律依据

原《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