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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红诉郑某荣、翟某云等追偿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红 2009 年向王某国、翟某云购买拆迁安置房并付清房款,协议仅约定卖方负责办证,未约定税费承担。2023 年办理登记时,因案涉两套安置房需一并办证,赵某红全额缴纳两套房屋契税、土地出让金等合计七万余元。王某国亲属全部到场签署放弃继承文书配合过户。王某国后去世,其四继承人被原告诉至法院,主张案涉税费系垫付,要求在遗产范围内返还本息。 被告、第三人抗辩:双方口头约定全部办证税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急于办证才主动缴纳,不存在垫付。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早年购房协议只约定卖方负责办证,未明确税费由卖方承担,不能推定王某国负有承担全部税费义务。

2. 拆迁安置村民本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原告自愿缴纳两套房屋全部税费,且王某国全部亲属到场配合签字,足以印证双方口头约定税费由买方自行承担。

3. 原告无欠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款项为垫付,举证不足,追偿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4. 原告事后以女儿名义补签买卖合同仅为过户使用,并非真实交易,其中税费分担约定不能约束王某国继承人。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七条诚信原则、第三百五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