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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梅诉济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总房款 1318284 元,原告已付 668284 元,余款 65 万计划贷款,后未办贷款,开发商拒收尾款、拒绝交房。原告诉请自行支付剩余 65 万,要求开发商交房并配合办证,被告缺席未应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2. 原告同意一次性付清剩余全部房款,履行己方付款义务后,开发商负有交房、协助过户的合同义务。

3.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依法缺席判决。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二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