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龙、罗某秀诉格尔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行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法院 2004 年出具调解书将烂尾楼抵给谷某某,房屋续建完工后,房管部门凭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登报公告,先后为谷某某办理整栋大证、分户小证。 原告从启某矿业购房入住,民事诉讼时才知晓房屋登记在谷某某名下,民事败诉后起诉撤销案涉房产证。原告主张调解书出具时房屋未建成、登记机关审查失职、法律适用错误。被告、第三人主张登记手续齐全合法。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起诉未超期:原告此前一直在走民事诉讼维权,耽误期限应予扣除。
2. 登记行为合法:登记机关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办理登记,仅需形式审查,公告、询问、完税流程齐全,已尽审查义务。
3. 原告仅有购房债权,不能对抗谷某某已登记物权,调解书效力不能通过行政诉讼否定,相关异议应走民事再审途径。
4. 办证时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已实施,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四十六条;行诉解释第六十四条;《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物权公示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