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张家口市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2017 年刘某与开发商签订《房屋预订单》,约定房屋预估面积 66.64㎡、单价 7300 元 /㎡;2018 年双方签订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确权面积 55.78㎡、单价 8721.26 元 /㎡,总房款仍为 486472 元,约定交房后 730 日内办理产权证。刘某已全额付清房款,房屋实际交付。 案涉房屋为七层坡屋顶阁楼,层高不足 2.2 米的 10.86㎡不计入确权面积,但刘某长期占有使用该部分。双方就面积差退款产生分歧:刘某主张全额按 7300 元 /㎡退还差价 79278 元;住建局牵头出具信访会议纪要,统一方案为每平米扣除 3000 元建造成本,仅退还 46698 元,小区其他同户型业主均已按该方案履行。 因退款金额协商不一致,开发商要求刘某签署对应补充协议、重开税费票据后才能办理产权证,双方僵持多年。刘某起诉请求:按 79278 元退还差价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判令开发商单独办证、承担律师费 5000 元。开发商抗辩应当按照政府会议纪要统一标准退款,未办证系双方面积款争议、原告拒不配合签署补充材料导致。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关于面积差退款:案涉 10.86㎡不计入产权登记,但由原告实际占有使用,全额退还 7300 元 /㎡有失公平。住建部门组织多方协商形成的会议纪要属于兼顾全体业主、开发商的统一处置方案,小区同类业主均已履行,为统一化解纠纷,应当参照该标准仅退还 46698 元,原告诉请全额退款不予支持。
2. 关于逾期办证责任与利息:多年未办理产权证根源是双方对退款金额存在重大争议,并非开发商单方怠于履行义务,退款金额长期无法确定,资金占用利息不予支持。
3. 关于办理不动产登记:开发商负有配合办证的主合同义务,判决开发商限期协助办证;同时办证需要原告配合签署补充协议、更换税费票据等材料,原告负有协同配合义务。
4. 关于律师费: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无明确合同与法律依据,该项诉求予以驳回。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1.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兼顾公平合理原则处理面积差争议;
2.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约定不明可参照交易习惯、多方达成的统一处置方案补充履行;
3. 民诉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主张高额退款、律师费等诉求,无法提供充分完整证据支撑的,承担不利诉讼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