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买受人同意付清尾款,开发商负有交房、协助过户义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韩某奇与城投置业公司签订《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房屋总价 858562 元,分期支付,开发商应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前交房,交房后 90 日内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 韩某奇累计支付定金、首期、二期房款合计 438562 元,剩余尾款 42 万元准备付清,但开发商拒收尾款、逾期拒不交房。原告起诉,请求判令继续履行合同,原告当庭支付剩余 42 万元,开发商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被告城投置业公司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提交答辩及证据。 法院认定:案涉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前期付款义务,诉讼中明确愿意一次性付清剩余全部尾款,开发商应当在原告付清房款后履行交房、协助过户的主合同义务。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合法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自签订时生效 开发商具备商品房预售资质、合同条款完整,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付款、交房、办证义务。
2. 双务合同履行顺序:买受人付清全款后开发商交付房屋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全部房款为交房前置条件,原告当庭同意结清剩余尾款,法院可判决限期原告支付尾款,开发商同步履行交房、过户义务。
3. 开发商拒收尾款不免除交房违约责任 开发商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剩余购房款,不能以此作为拒绝交房、拒绝配合过户的抗辩理由,仍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及登记协助义务。
4. 开发商缺席审理视为放弃全部抗辩权利 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放弃质证、答辩、举证权利,法院依据原告提交的买卖合同、转账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直接作出裁判。
5. 开发商附随办证义务不可免除 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协助买受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属于法定附随义务,交房后开发商必须提供办证所需材料、配合完成过户手续。
1.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履行后,后履行一方应当履行;
4.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开发商负有交付房屋、协助购房人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
5.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6.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