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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在亲友、村干部见证下口头指定房屋归外孙所有,构成合法口头遗嘱,女儿无权再主张法定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许金玉、杜兰香夫妻生育两女:长女许某 2(聋哑重度残疾,招赘留居娘家)、次女许某 1(外嫁本村)。老夫妻自建农村宅院,含大房三间、厦房三间。长女许某 2 育有二子许华才、徐某。 1999 年,许金玉召集家族亲友、村干部十余人到场,当众口头宣布:二老百年后,案涉六间房屋分别由两个外孙许华才、徐某分得,许某 1 夫妇当场在场,全程未提出任何异议。后许金玉、杜兰香先后去世。 多年后,次女许某 1 主张自己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与姐姐许某 2 平分案涉老宅,起诉请求平均分割房屋。 被告方答辩:当年家族会议已完成房屋分配,原告全程在场无异议;案涉房屋现已确权至徐某名下,徐某自行出资两万余元修缮老宅;许某 1 已享受异地搬迁购房政策,主动退出本村原有宅基地,不应再主张老宅份额。 法院查明:当年分配房屋时有多名亲戚、村干部在场见证,证言相互印证,许金玉当场作出将房屋赠与两名外孙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口头遗嘱成立要件;许某 1 不属于遗嘱指定的财产受益人,对案涉房屋不享有继承权,全部诉求予以驳回。

律师评析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口头遗嘱法定生效条件 危急情况之外,普通口头遗嘱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本案十余名亲友、村干部全程在场见证,多人出庭作证,能够完整还原被继承人分配房产的真实意愿,口头遗嘱合法有效。

2.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民法典》明确继承顺序: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执行;即便子女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只要被继承人通过有效遗嘱将遗产指定外孙继承,女儿不再享有房屋继承权利。

3. 继承人在场未提异议不产生反悔效力 分配房产时法定继承人许某 1 全程在场,明知老人将房屋处分给外孙却当场无任何反对意见,多年后再起诉分割遗产无法律依据。

4. 修缮出资、搬迁政策可作为辅助事实佐证 外孙长期占有、出资修缮房屋,原告已享受易地搬迁政策并退出自有宅基地,结合当年口头遗嘱,进一步佐证老宅归属两名外孙的客观事实。

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2.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

3.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主张享有继承权负有举证义务,举证不足承担败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