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负债后离婚将全部共有房产无偿归配偶子女,致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起诉撤销离婚财产分割条款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任某 2017 年向白某借款,后诉讼经两级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任某偿还本金 5 万元及利息。执行阶段法院仅扣划少量存款,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本。 案涉宅基地房屋系任某、本某婚内共同建造。债务确认、判决生效后,二人先补办结婚证,2021 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内共有房产全部归本某与儿子,任某配合过户,且约定离婚不离家。 白某知晓该财产分割约定后,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房产全部归女方、子女的分割条款。 二被告抗辩:离婚因感情不和、任某身体多病才将房屋分给妻儿,不存在逃避债务,房屋是唯一住房不能执行,另有其他物品可抵债。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债权人撤销权(《民法典》第 538 条)成立四要件:①存在合法到期债权;②债务人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权益行为;③处分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④行为客观导致债务人偿债能力下降、债权无法实现。本案全部满足。
2. 离婚财产分割可撤销核心裁判逻辑: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本可均等分割,债务人在负有生效判决债务前提下,放弃自身全部房屋份额、将完整房产无偿归属配偶子女,属于典型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直接减少责任财产,客观损害债权人债权,无需单独证明债务人主观恶意,行为后果即可推定损害债权。
3. 被告抗辩理由不成立:感情破裂、身体疾病、唯一住房、有小件物品可抵债,均不能抵消 “放弃全部房产份额、丧失主要可供执行财产” 的客观后果;配偶本某自身合法夫妻共有份额不受撤销影响,仍可依法主张一半对应权益。
4. 撤销范围限制:法院仅撤销案涉房屋全部归女方、子女的财产分割条款,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相关约定继续有效;撤销后房屋恢复夫妻共同共有状态,债权人可执行任某名下一半房产份额。
5. 行权期限提示:撤销权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离婚财产分割事宜起 1 年内行使;行为发生满 5 年未行使则权利消灭。
1.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
2.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被撤销的处分行为自始无法律约束力;
3.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三条: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属于债权人撤销权审查范围,法院综合分割公平性、债权受损后果裁判;
4.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可调解,调解不成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