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后手过户合同被生效判决认定无效,在先购房人合同无法履行,出卖人返还购房款、承担资金占用损失,在先买受人不承担连带责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代 x 波、申 x 珊先将案涉房屋出售给王夏,收取大部分房款但未过户;后二人又与田 x 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隐瞒房屋已另行出卖的事实,约定田 x 朋借第三人任 x 辉名义过户,田 x 朋先后支付购房款、代缴交易税费,房屋短暂登记至任 x 辉名下。 王夏起诉,两级法院判决确认代 x 波、申 x 珊与任 x 辉之间过户用《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案涉房屋强制执行过户至王夏名下,田 x 朋签订的购房合同彻底无法履行。 田 x 朋起诉主张:退还全部购房款、支付 20 万合同违约金、返还代缴税费、偿还双方此前结算的 36 万借款并计高额利息、赔偿维权相关损失;同时要求王夏在未付房款范围内连带担责,另行支付其垫付物业费。 代 x 波、申 x 珊抗辩:签订合同时已告知房屋另售、36 万系前期高额利息而非本金、不同意承担违约金与额外损失;王夏举证自身应付房款与对方应付违约金抵扣后,代 x 波、申 x 珊仍倒欠款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核查流水、收条后认定田 x 朋实际购房出资 115.4 万元;双方对 36 万结算借条是本金还是利息存在根本分歧,完整资金往来流水无法查清,房屋买卖合同也未清晰约定抵扣规则。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一房二卖合同效力与履行规则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先后订立两份买卖合同,两份合同本身均成立;但后续过户至第三人名下的合同因损害在先买受人合法权益被认定无效,最终房屋归先交易的买受人,后手购房合同客观履行不能,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
2. 合同无效 / 履行不能后的责任划分 案涉过户备案合同无效导致交易目的落空,购房主合同无法履行,违约金条款依附交易履行,不再适用;法院调整为按 LPR 两倍分段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弥补买方资金长期被占用的实际损失。
3. 民间借贷与房屋买卖合并结算举证要求 若借款本息要在购房款中抵扣,需要书面合同清晰载明抵扣基数、金额、性质;双方对结算欠款本金、利息存在重大争议,且无完整资金流水佐证真实本金数额的,法院对返还借款本息诉请不予一并处理,当事人可另案起诉民间借贷纠纷。
4. 在先买受人无连带清偿责任 在先买受人王夏订立合同、支付房款在先,经司法确权合法取得房屋,其应付房款与出卖人应付违约金经抵扣后不存在欠付余额,未从中获取不当利益,无需对后手买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5. 交易产生税费、垫付物业费负担逻辑 因出卖人隐瞒一房二卖造成全部交易失败,买方代缴的房产交易税费属于直接损失,由出卖人全额返还;买方入住前垫付的物业费,由最终取得房屋、实际享受物业服务的在先买受人承担。
1.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五十五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自始无约束力;
2.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履行不能后,返还财产,过错方赔偿对方损失;
3.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可解除合同,主张返还已付款、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4.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债权金额、款项性质负有完整举证义务,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