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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后地下停车位权属发生争议,业主要求确认归全体业主共有,法院依法驳回诉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陈某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并于房屋交付后入住。入住期间,开发商开始对地下停车位进行出售。陈某认为,自己购买房屋时已经支付了较高房价,地下停车位属于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无权单独出售,遂联合多名业主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地下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并要求开发商停止出售车位。

开发商辩称,涉案地下停车位均建设于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车位建设成本未计入商品房公摊面积,也未分摊至房屋销售价格,地下停车位具有独立使用功能,不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根据规划审批文件及竣工验收资料,涉案停车位均属于产权车位,依法可以由开发商出售或出租。

法院审理后认为,判断地下停车位是否属于业主共有,应综合审查规划设计、建设成本、产权登记及是否属于依法应当共有的公共设施等因素。涉案停车位系开发商投资建设,具有独立使用价值,不属于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等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同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停车位建设成本已经计入房屋公摊面积或者房价之中,因此不能认定涉案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法院最终驳回陈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实践中,很多业主认为购买住房后,小区内所有停车位均应归全体业主所有,这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认识误区。地下停车位并非当然属于业主共有,其权属应结合规划用途、建设方式、产权登记及建设成本等因素综合判断。

2.《民法典》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而对于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其归属原则上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依法建设的产权车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开发商可以依法处分。

3.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重点关注合同中关于停车位的约定,了解车位是否具有独立产权、是否可以单独购买以及产权归属情况,避免入住后因车位问题产生争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