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代持政府人才房构成委托合同关系,仅可判令配合过户、不能直接确认所有权委托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奉贤区规土局出让地块,出让合同约定项目配建 25% 人才限价房,按楼盘均价六折定向供给区政府认定人才。地块竞拍主体为某集团,后成立项目公司某某公司 1 承接开发。 三家主体共同出具《人才房处置承诺书》,明确项目内 171 套人才房权益归属区政府,由某某公司 1 代为持有;约定开发商按政府指示卖房、房款转入监管账户;若开发商经营纠纷损害政府房源权益,三家连带赔偿维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 后续开发商涉大量诉讼、欠缴税费,存在资产查封风险,剩余 105 套人才房未售出。区政府起诉:1、确认自身为案涉 105 套房屋所有权人;2、开发商配合办理过户;3、三被告共同承担 52.5 万元律师费。 开发商抗辩:未配合过户系税费成本争议,双方无律师费承担约定,不应承担高额律师费;其余两被告未到庭答辩。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房产代持、借名购房内部协议仅产生债权请求权,不能直接否定不动产登记的物权公示效力,法院不会直接判决确认隐名人系房屋所有权人,仅能判令显名登记人配合过户。
2. 政府配建人才房代持承诺合法有效,不属于规避限购、损害公共利益的无效代持,区别于普通民间借名买房。
3. 合同、承诺书明确约定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且律师费金额合理、有付款凭证支撑的,法院全额支持。
4. 多家主体共同出具承诺、共同设定赔偿责任的,构成连带清偿义务,原告可一并向全部签约主体主张权利。
5. 开发商与政府之间的税费、成本结算争议属于另一层债权纠纷,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过户附随义务的抗辩理由,开发商可另行起诉结算。
1.《民法典》第 209 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经登记生效,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2.《民法典》第 565、566 条:委托合同可单方解除,解除后受托人负有返还、变更登记义务。
3.《民法典》第 919、933 条:委托合同定义;委托人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4.《民事诉讼法》第 147 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