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户内父母出资建房,子女锁门侵占,法院确认父母享有居住权居住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李某 1和郭某系再婚夫妻,2002 年二人全额出资获批建造二层宅基地房屋,宅基地审批表登记使用权人为李某 1,户内家庭成员包含继子李某 2、儿媳李某 3。2006 年旧房置换取得案涉二层安置房,此前父母长期居住一楼,二子女居住二楼。 后双方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李某 2、李某 3 砸毁一楼门窗、更换大门锁具,阻挠二老回家居住,父母多次报警、乡镇调解无果,起诉请求确认对整栋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判令子女停止妨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案涉安置房尚未完成不动产确权发证。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区分登记设立的意定居住权与农村宅基地户内法定居住权益:民法典 366、368 条规定书面合同 + 登记才设立意定居住权;但农村一户一宅制度下,出资建房、登记在册的户内父母,基于宅基地共有、出资建房、赡养保障,天然享有法定居住权益,无需单独签订居住权合同、无需登记。
2. 子女以更换门锁、损毁门窗方式剥夺父母居住条件,属于侵害物权、违背赡养义务的侵权行为,法院可直接确认父母居住权利并制止妨害。
3. 旧房拆迁置换安置房,原宅基地对应的家庭居住权益一并延续至置换后的安置房,父母居住权利不受置换影响。
4. 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据原告证据缺席判决。
1.《民法典》第 366 条:居住权人可占有使用住宅满足生活居住需求(本案参照居住权保护逻辑)。
2.《民法典》第 369 条:居住权专属人身,他人不得妨害。
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宅基地以户为单位享有,户内家庭成员享有共同使用权益。
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子女不得侵占老年人自有住房,应当保障老年人居住条件。
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可缺席判决。